6月17日,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三大重要基础设施机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结算公司、上海清算所相继发布债券回购违约(担保品违约)处置业务实施细则。以规范银行间市场回购或担保品违约的处置流程,提升处置效率。
这三个机构发布的文件有不少共通性,一方面,均涉及市场交易主体(如正回购方或出质方)出现违约情形后,如何处置回购债券或担保品(即债券)以弥补交易对手方损失;另一方面,债券处置的方式主要包括协议折价、拍卖和变卖这三种,其中,拍卖的方式有所不同。
光大证券首席固定收益分析师张旭表示,债券回购违约现象出现,金融市场刚性兑付打破,违约处置机制需要完善。违约处置规则的制定有利于明确违约处置流程,稳定市场预期。
担保品或债券回购违约有三个处置方式
近期,由于金融机构更关注交易对手风险,部分机构提高风控标准,包括提高交易对手准入门槛、建立授信“白名单”和可接受质押券种名单等,有些机构甚至出现了“一刀切”的做法,致使银行间市场资金传导遇阻,金融市场出现流动性分层和信用分层的现象。“在这样的背景下,亟需交易机制和配套措施完善,促进金融体系平稳、健康发展。”有业内人士表示。
交易中心、中债登和上清所均是中国银行间债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机构。此次三家机构发布的文件中,中债登和上清所发布的文件内容相通点较多。尽管中债登的文件是针对担保品违约处置,上清所是针对债券回购违约处置,但处置的方式和流程相似性较高。
所谓担保品违约处置,是指市场成员使用在中债登托管的债券作为履约保障担保品的相关业务,在出现违约情形后,委托中债登办理担保品违约处置以实现担保物权。担保品违约处置方式包括协议折价、拍卖和变卖。
所谓债券回购违约处置,是指市场成员使用上清所托管的债券用于回购交易履约担保,在正回购方触发违约事件后,委托上清所办理回购债券违约处置。违约处置方式也包括协议折价、拍卖和变卖。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三种违约处置方式中,中债登和上清所的处置区别主要集中在拍卖这一类,尤其在拍卖流程等环节有所不同。
在债券拍卖的保留价方面,中债登和上清所明确的定价原则较为一致,只不过上清所规定得更为详细。上清所文件明确,回购债券拍卖处置业务采取有保留价的公开招标方式,保留价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第一是不低于回购债券在银行间债市违约处置日前30个交易日内合理平均成交价格的80%;第二是回购债券在违约处置日前30个交易日内无成交价格的,不低于回购债券在违约处置日前1个交易日估值价格的80%。
恢复中小机构融资能力
业内人士表示,质押式回购是银行间市场融资的重要方式,虽然在《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2013年版)》(下称“主协议”)中,有定义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事件并对违约事件的处理做出了规定,但缺乏处置细则,此前在实际操作中仍以协商为主,处置效率不高。
根据主协议,当债券回购交易违约方为正回购方时,交易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且违约方未履行相关义务,守约方有权通过拍卖等方式处置该笔质押式回购有关的回购债券。但主协议对于处置时机、处置机制都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债券回购违约处理方法以协商为主,协商不成则通过仲裁等方式解决,导致融出方承担了较大的对手方风险,从而在对手方风险加大情况下降低了融出意愿。
华泰证券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师张继强认为,当前明确回购违约处置实施细则,主要意义在于用质押物信用补充机构信用。
张继强表示,信任危机之下,央行投放资金,好比往水泥地上洒水,无法向下渗透。解决方案无非是:总量要充裕、渠道要疏通、信心要重建、机制要完善。在以往实操当中,机构更相信金融牌照的信用,缺乏处置质押债券的相关规定指引。本次开展回购违约处置业务,主要意义在于理顺回购债券处置机制,用质押物信用补充机构信用,重建融出方的信心和融出意愿,鼓励机构从认机构向综合考虑质押券增信和对手方信用转变,防止对中小机构“一刀切”,有利于恢复中小机构融资能力。孙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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