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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金融纠纷裁判思路 金融产品提供者未尽适当性义务应赔偿损失

来源:城市金融报2019-11-18 11:10:45

  本报讯(记者宋菲菲)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纪要》共计12部分130条,涉及合同、金融等民商事审判领域,《纪要》对其中的一些争议问题,统一了裁判思路。

  关于借款合同,《纪要》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要依法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职业放贷行为的效力。对于“变相利息”的认定,《纪要》指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认为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金融机构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关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借款人应否支付或者酌减相关费用。

  对于“高利转贷”,《纪要》指出,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纪要》规定,在审理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以及金融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卖方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因销售各类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而引发的民商事案件中,必须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将金融消费者是否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作为应当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卖方机构的经营行为。

  关于证券纠纷案件。《纪要》规定,对于需要借助其他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进行职业判断的问题,要充分发挥专家证人的作用,使得案件的事实认定符合证券市场的基本做法和普遍认知或者认可的经验法则,责任承担与侵权行为及其主观过错程度相匹配,在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通过民事责任追究实现震慑违法的功能,维护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对于场外配资合同纠纷,《纪要》明确,将证券市场的信用交易纳入国家统一监管的范围,是维护金融市场透明度和金融稳定的重要内容。融资融券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交易方式和证券经营机构的核心业务,依法属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配资业务。

[ 责编:金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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