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近公布《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等电子数据可作为证据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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