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具备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的条件,按规定使用国家和省统一的医保编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规程自2023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适用于全省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定点零售药店定点申请、协议变更、中止和解除等零售药店定点管理的相关业务。新出台的规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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