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浈江法院审结一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谢某在前往酒店地下停车场时滑倒摔伤,造成十级伤残,出院后双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谢某遂将酒店告上法庭。
2021年5月15日晚,谢某入住浈江区某商务酒店,次日11时左右,谢某乘电梯至酒店地下停车场取车,当走出电梯行走至停车场的通道时,谢某突然滑倒在通道上。事故发生后,酒店方立即派人将谢某送往粤北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左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
出院后,因与酒店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谢某遂将该酒店告上法庭。
诉讼过程中,原告谢某向法院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谢某构成十级伤残。而后谢某明确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万余元。
酒店方辩称,导致谢某摔跤的主要原因是其在行走时一直低头玩手机而未注意路面情况,并且其选择从行李通道下斜坡而不是走人行楼梯。酒店作为涉案场所的管理者,已经在电梯出口的显眼处设置“小心地滑”的告示牌,尽了告知义务,谢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地下停车场这种公共场合行走时未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
浈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该案中,被告作为酒店的经营者,有义务为客户提供安全的服务环境。事故发生地属从电梯行至地下车库的必经通道,因存在水渍导致比较湿滑,但被告未及时处理,对此被告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边看手机边走路,未注意路面情况,未注意警示标志,且未选择正常行人应该走的阶梯,而是从行李通道的斜坡行走,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是导致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被告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对其自身的损害自负部分责任。
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事故发生起因、经过、事后处置等情况,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被告承担3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70%的责任。
最终,浈江法院判决该商务酒店赔偿谢某6.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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