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夜间驾驶车辆撞上了路中央的黄土堆受伤,其认为事故道路存在安全隐患,遂将当地管理部门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始兴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道路堆放土堆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事发当天19时左右,林某驾驶一辆无号牌摩托车行驶至某乡镇三岔路口时,由于撞上路中间堆放的黄泥而摔伤,随后其去往始兴县人民医院就诊,产生诊疗费92.75元。林某认为自己摔伤路段属于始兴县地方公路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公路中心)养护的范围,故其受伤的各项费用应由对方赔偿,遂起诉至始兴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伙食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7万元。
本案的焦点是:对于原告摔伤的路段,被告有无尽养护责任?应否对原告受伤产生的各项费用进行赔偿?
从被告提交的《公路路政巡查记录》可以证实,事发当日,被告按规定进行了巡查,发现土堆并设置了警示标志,除此以外,道路未出现其他异常情况,在原告没有证据推翻上述记录的情况下,法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此外,原告在庭审时提交的照片(路中间堆有黄泥)内容也清晰显示,堆放在事发地点的黄泥上插有“禁止直行”的警示标牌。综上所述,公路中心对原告摔伤路段尽了养护义务,原告在驾驶摩托车时没有尽到安全义务,没有注意到“禁止直行”的标识而撞上堆放在路面的黄泥以致受伤,应由原告自己承担因摔伤所受的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理由不充分、证据不充足,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始兴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韶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因此,公路管理部门未履行管理公共道路的义务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并非所有道路行驶过程中造成的损害都由公路管理部门承担,在管理部门已尽到相应的养护和管理义务、能够证明自身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驾驶人未尽谨慎驾驶注意义务造成人身损害的,由其自身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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