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万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梁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法院作出了判决,被告人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2022年7月25日晚上,刚刑满释放不久的被告人梁某某,明知自己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仍心存侥幸驾驶小汽车上高速路。当晚9时30分许,梁某某驾车途经梧州市环城高速公路夏郢服务区,遇到交警设卡检查。梁某某根据交警人员的指引将车停在检查点,但当交警人员要求梁某某出示驾驶证的时候,梁某某顿时惊慌失措,害怕受到处罚的他明知辅警冯某某正用手拉住其驾驶的小汽车的驾驶室车门,仍不顾冯某某的安危启动车辆,并加速冲卡,导致冯某某被其驾驶的小汽车带离检查点,并最终摔倒在夏郢服务区出口附近的空地上。经鉴定冯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至今,冯某某的生活仍无法自理。
万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梁某某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犯罪手段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万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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