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调整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及相关政策明确,自2023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21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2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180元,最高不得超过26451元。
《通知》明确了职工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时的月缴存额的计算依据和标准。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各11%或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在5%至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单位,可以申请将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最低可以降低至1%,或者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根据《通知》规定,核定2023年度职工缴存基数。单位办理缴存额调整后,首月按照调整后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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