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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多次转租 租赁权属如何认定?

来源:韶关日报2023-01-13 13:07:29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因生意所需向被告王某租用食尚美(化名)大排档内房屋地坪,用于经营饭店。双方签订了书面租赁协议,约定租金每年30000元,租期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0

  日止。2021年12月30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022年整年租金。但2022年7月24日,涉案房屋所在村委会工作人员告知原告,其所租赁房屋及土地权属系村委会所有,经村委会同意租给了案外人张某,现租赁合同已到期,该村遂拟于2022年7月31日收回该房屋。经多方协议无果,原告经营的饭店被迫停业。

  被告辩称,其系从案外人张某处租赁了涉案房屋,当时并不清楚该房屋系村委会所有,据村里人称该房屋属于张某,遂从张某处租得涉案房屋用于经营,后因经营不善,再次转租给了原告。原告因此造成了较大的财产损失,现诉至仁化法院。该案进入仁化县人民法院诉前联调阶段,经法院工作人员组织调解,被告王某同意退回陈某多支付的租金8000元及涉及物品归原告所有,双方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一十七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原告陈某与王某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超过出租人(村委会)与张某的合同期限,超出部分对村委会不具有约束力,村委会在合同到期时理应可以收回涉案房屋。至于本案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对双方仍具有约束效力,但由于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现经双方协议解除,被告理应退回多收取的租金。

[ 责编:辛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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