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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要求男方返还19万元

来源:韶关日报2023-04-07 14:28:37

  法院: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应当返还

  恋爱期间难免会有一些经济往来,一朝分手,当初进行的大额转账还能要回来吗?近期,始兴法院依法审结一宗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一女子为追回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将前男友诉至法院。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小莎(化名)与小明(化名)建立恋爱关系,在两人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小明多次向小莎索要钱财,小莎也陆续向其转账了几十万元,其中,小莎通过第三人小白的银行账户汇入的资金合计14万元,该部分款项已用于小明及小白合伙经营生意。对小莎所支付的款

  项,小莎与小明曾约定,如两人能够缔结婚姻关系,则小明无需返还。2022年5月初,小莎与小明终止恋爱关系,因小明尚欠款项19万元未返还给小莎,小莎遂诉至始兴法院要求小明返还本金及利息。

  始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莎在与小明恋爱关系存续期间,以与小明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多次向小明支付款项,小明应否返还款项则以两人能否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由此可看出,小莎最初支付款项时与小明之间并不存在借贷的合意,两人之间因此也不存在借贷的基础要件,故本案应当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加之被告小明对原告诉请的欠款金额无异议,并自愿向原告返还,法院对此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始兴法院最终判决小明向小莎返还19万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是否所有恋爱期间的转账都能要回?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区别看待。如果是一些含有特殊意义的转账行为,比如“520”“1314”等,一般认为是为表达爱意及联络感情的无条件的赠与行为,分手后不应当要求返还。如果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进行的附条件赠与,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方的目的无法实现,赠与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 责编:辛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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