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浈江法院审理了一起公交车司机醉驾案件,被告人龚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2年6月6日中午时分,一辆由龚某驾驶的公交车沿浈江区西堤北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帽峰公园路段时,与段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段某受伤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发后,龚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鉴定,案发时龚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4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龚某归案后供述,其在案发当天凌晨,为更好入睡,喝了几杯白酒,在中午12时上班前,自觉十分清醒,故照常按时出车,不料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龚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龚某已赔偿被害人段某2.5万余元,并取得段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龚某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龚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从宽处理,但其身为公交车司机,不严格履行职业操守,醉酒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车,并发生交通事故,社会危害性大,不宜判处缓刑。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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