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浈江法院审结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被告人谭某某、陈某某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依法判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至5月,被告人谭某某向他人购入散装金色减肥胶囊、空塑料瓶、标签等,伙同被告人陈某某在某小区房屋内,将散装金色减肥胶囊重新包装后,通过某电商平台售卖至全国各地。2022年5月9日,公安机关将二人抓获,并当场查获散装金色减肥胶囊4422颗、透明空塑料瓶、标签、快递纸盒等物品一批。经对扣押的减肥胶囊进行抽样检验,均检测出禁止在食品(含保健品)中添加使用的盐酸西布曲明。
经查,二人通过网络销售减肥胶囊所得金额共计113469.05元。另查明,被告人谭某某曾于2021年2月中下旬开始,伙同他人组织赌客参与赌博,涉及人数约20人,赌资数额累计达21.6万元以上。
谭某某、陈某某等人被抓获归案后,公诉机关以销售含有盐酸西布曲明成分减肥胶囊的行为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造成危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二人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浈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陈某某结伙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谭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还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对谭某某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谭某某在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陈志强有坦白情节,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退出部分赃款,可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谭某某、陈某某因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有相应的检验结果、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以谭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16.2万元。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谭某某、陈某某等2人连带赔偿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所得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共计1134690.5元,并对其二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目前,该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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