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乐昌法院集中审理三起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进一步加大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力度,有效震慑犯罪分子。
2020年9月,刘某在朋友的盛情邀约下欲前往缅甸务工,因未办理出入境证件,遂与他人结伙走山间小路非法偷越至缅甸。同年12月,刘某在高薪诱惑下进入某网络诈骗窝点工作,主要负责在社交平台上寻找被害人,并以“刷单”返利、投资理财高回报等为诱饵骗取其信任。工作期间,刘某从被害人被骗资金中获取10%的个人提成,共收取诈骗资金699688.65元,同时还将名下的银行卡及支付宝账户提供给诈骗窝点用于收取、转移诈骗资金。案发后,刘某返回国内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无独有偶,被告人付某也想走刘某的“发财致富路”,遂偷渡至缅甸,后主动认识到错误返回国内自首。
而另一人李某则是通过倒卖公民个人信息,充当起了犯罪分子的“帮手”。2021年至2022年4月,李某向黎某(另案处理)等人大量收购非法获取的他人微信号并出售,从中赚取差价约4万元,而李某出售多个微信号被用于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
乐昌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犯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32000元且追缴诈骗犯罪款699688.65元;付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且追缴犯罪所得。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于2022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的出台为精准、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提供了法律指引。乐昌法院将认真贯彻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全力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同时,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反诈骗意识,妥善保管好个人信息,切勿将银行卡、微信号等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使用;在面对网络交友平台以各种名义要求先支付资金的情形,坚决做到不听、不信、不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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