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先生与廖女士原系一对恩爱的夫妻,却因家庭琐事无法调和协议离婚。得知夫妻俩离婚后,严先生的母亲将前儿媳起诉至武江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53万元……近日,法院审理此案。
在庭审中,对于借款数额,严母表示其在二人婚后陆续通过现金、转账的方式出借了53万元给严先生用于偿还网贷,而这些网贷均是廖女士在婚前所欠下的债务,并提供了廖女士出具的借条作为证据。借条载明“严先生欠银行的53万元贷款是廖女士婚前投资失败的债务,与严先生无关”。廖女士则抗辩其婚前债务只有23万元,但严先生称只有让她一人认下这些债务并出具借条给严母,严母才会帮忙偿还借款。严先生也陈述虽然母亲所出借的53万款项都是用于偿还贷款,但贷款并非全部用于偿还廖女士的婚前债务,有部分用于夫妻二人的生活支出,已经无法区分二人生活支出以及廖女士的债务数额。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廖女士自认案涉借款中有23万元用于偿还其婚前个人债务,属于当事人对于己不利的事实的承认,法院予以采纳。至于剩余的30万元,严母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借款发生于严先生和廖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廖女士虽是以个人名义出具了借条,但严母将全部借款本金交付给了严先生用于偿还贷款,而其中一部分贷款用于偿还廖女士的个人债务,另外一部分用于其与廖女士的生活支出。严先生作为借款的使用人及支配者关于借款用途的陈述更具有说服力,故剩余30万元应认定为廖女士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廖女士及严先生的夫妻共同债务。因严母明确表示不需要严先生承担还款责任,视为放弃主张廖女士和严先生夫妻共同债务中的一半数额,廖女士仅需向严母承担15万元的还款责任,故法院最终依法判令廖女士向严母偿还38万元。目前,该案业已生效。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往往存在父母资助子女的现象,为避免纠纷的发生,在涉及金钱往来时,尽量做到明确款项性质。子女成年后,父母续以关心关爱并非应负的法律义务,因此成年子女应当学会自立生活,用感恩心回馈父母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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