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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电鱼被罚后不履行义务 两名违法侵权人被强制执行增殖放流

来源:梧州日报2023-07-06 11:30:49

  6月29日上午,万秀区法院、万秀区检察院联合梧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展渔业生态补偿增殖放流活动。在有关部门和各界代表的监督和见证下,两名违法侵权人将一盆盆经检验合格的鱼苗投放到西江中,履行渔业资源修复义务。

  据了解,2022年2月,被告人莫某、聂某在禁渔期到夏郢镇旺村水电站下游水域,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非法捕捞,对鱼类等水生物进行电击,非法捕捞渔获物10.54千克,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万秀区检察院就其行为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梧州市农业农村局进行评估,被告莫某、聂某非法捕捞致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为12980元。

  万秀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莫某、聂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水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莫某、聂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管制1年;判处被告人莫某、聂某共同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12980元,以增殖放流的方式,对受损水体进行水生生物资源修复。

  判决生效后,因莫某、聂某并没有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万秀区法院对其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经对莫某、聂某名下财产进行查控,发现莫某、聂某名下银行存款有足额财产,法院随即依法进行扣划。执行案款扣划后,法院要求莫某、聂某按照判决内容进行增殖放流。

  莫某、聂某亦认识到其违法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在公安、检察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人民群众的共同监督见证下,莫某、聂某在梧州市渔业生态补偿增殖放流点现场执行增殖放流,增殖放流了价值12980元的鱼苗,使得该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得以执行完毕。

[ 责编:辛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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