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蓟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原告蓟州区某公司诉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远在孟加拉国,送达非常困难。
书记员抱着试试看的心态,申请添加被告的微信,没想到被告微信加上了。随后,书记员通过微信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发送给了被告。
被告因远在孟加拉,想等自己回国再解决,且对欠款一事无异议,仅对金额有异议。法官遂将该情况告知原告,原告同意在欠款金额上让步,但要求被告尽快还款。见双方意见分歧不大,法官对被告进行释法明理后,被告同意远程调解,并与原告达成了还款意向。但是,原告担心自己不能按时拿到钱,要求先把庭审程序走完,看到被告的付款诚意再做决定。
为了打消原告顾虑,法官同意了原告的意见。但临近付款期限,被告却没有付款的意思。书记员多次从法理、情理等角度做被告思想工作。最终,被告按时给付了欠款。法官也通过远程签字程序让被告签署了当场执结的调解笔录。就这样,一起纠纷终于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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