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生活,表达情绪,微信朋友圈常被认为是个人的“专属地盘”。可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即使在朋友圈里也不能“想说啥说啥”。近日,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发生在微信朋友圈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小颜(化名)和小丽(化名)是认识十多年的好友,且从事同一行业。因失恋和工作原因,小丽对小颜产生怨恨,就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和所在的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诋毁小颜的信息,指责小颜插足他人感情。小丽的微信好友中有大量本地同一行业人员,此外,小丽还通过微信私聊方式向双方多名共同好友散布,并向小颜母亲单独发送相关微信。小颜认为,小丽的行为给自己的生活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已经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小丽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法院认为,小丽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发送文字信息,对小颜的品德、声望、信用等发表了带有侮辱性质的个人评价,给小颜的名誉造成一定影响,导致小颜的精神困扰,其行为已经侵害了小颜的名誉权。法院判决小丽在微信朋友圈向小颜赔礼道歉,综合小丽的过错程度、涉案言论的传播范围、小颜的社会评价遭受的影响等因素,对小颜主张的1000元损失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以微信为代表的社交媒体为大众提供了便捷的交流平台,但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诽谤或传播不实信息,一旦越过法律“红线”,造成他人权益损害,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论是在现实生活还是在网络空间,公众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共同维护法治、诚信、文明的社会环境和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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