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工程公司承包了某道路建设的桥梁工程,随后又将该工程的一部分转包给包工头刘某,刘某雇佣王某在其承揽的这部分工程中务工。年底经结算,刘某共需向王某支付83000余元劳务费,但王某多次催要,刘某拒不支付。于是,王某便将刘某和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劳务费,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查明了上述事实,判决刘某支付王某劳务费83000余元,甲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分析:
律师提醒,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律师提醒,作为发包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发包、分包、转包行为,严格查验承包方资质,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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