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本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向原告赵某赔偿1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赵某多次向刘某催讨欠款,但刘某均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河东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某名下财产进行查控,结果显示刘某银行账户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其名下登记有车辆,法院随即对该车辆进行了查封。
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刘某,刘某始终置之不理,不仅不如实申报个人财产,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反而在明知其名下车辆已被法院依法查封的情况下,告知法院已将车辆出售,态度恶劣,严重妨碍执行工作的进行。
面对被执行人刘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擅自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河东法院执行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刘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同时针对被执行人刘某明显存在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重大嫌疑,法院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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