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女士与刘某是好友。某天,两人和朋友聚餐。晚餐结束后已是深夜,孙女士担心刘某独自回家不安全,便邀请她到家中留宿。没想到次日白天,刘某趁孙女士外出,在她家中四处翻找,将孙女士的金手链和金耳坠偷偷拿走,后将金饰变卖,共计获利人民币10009元,用于消费挥霍。
一个月后,孙女士发现金饰不翼而飞,于是向公安机关报警。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其谅解。
津南区检察院依法以盗窃罪对刘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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